男子梁崇銘前年10月18日吸食卡西酮類的毒品後,拿刀砍斷卓姓母親頭顱後拋下12樓,高等法院認定梁行凶時「無意識」,以罪責不足改判無罪,並「責付」桃園市衛生局。主要理由為卡西酮類的毒品在臨床上,較傳統興奮型毒品更容易讓濫用毒品者誘發精神病症,會產生躁動、暴力、思緒混亂等情形。合議庭認為當時他已處於脫離現實的狀態,可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都喪失,依刑法19條規定,「不成立罪責」而諭知無罪。
社會大眾對這個判決普遍表現不滿,但就法律的觀點來看,引起爭議的法條應該是刑法 19 條有關刑責減免的規定: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梁男的「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狀態是他自己在自由意識下「吸毒」所導致,根據刑法19條第三項,「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這也是檢方主張他有罪的原因,為什麼法院不認為梁男吸毒是「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就是刑法學理所謂的「原因自由行為」,原本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犯罪不具有可罰性,但狀態若由自己導致就「具有可罰性」,這是大一法律系刑法總則的基礎課程,高院法官難道認為吸毒並非「自行招致」?地方法院法官難道沒有考慮嗎?
網路上有文章評論[1],認為唯一判無罪的可能是根據部分人士對「原因自由行為」的見解:
「如果甲本來就有殺人故意,但故意喝酒、吃藥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況下,施以殺人的犯罪行為;或者甲本來沒有殺人的故意,但能預見自己在特定狀態下可能施以殺人行為,卻故意或不小心自陷於該狀態,結果真的殺人了」
因此,若高院法官認為梁男並非原本就想殺母親,他也不能預見自己吸毒後就想殺人,所以他跟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不完全符合,然而這篇文章卻指出:
或許梁男他原本的故意只有吸毒而未包括「殺人」,事實卻是梁男已經殺人,他原本的故意的主觀意識也只能事後去查察,但若看台灣對酒駕撞死人的規定,就可以知道高院法官判案的荒謬。
刑法第185-3條第二項規定,開車若酒駕、吸毒「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規定可沒有管這個人是不是開車前是否存有「殺人故意」呢!
難道立法者在制訂法律是會故意有這個「漏洞」,讓沒有「殺人故意」的喝酒或吸毒者駕車致死「無罪」?同理可證,高院法官這種判決顯然脫離立法者的原意,這根本也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法官把法律解釋思考的非常詭異。
法院作出這個判決的日期是 8/20,而前一天剛好在台灣出現獅子座新月的星象,日月合朔 0 度在獅子座,我們該如何詮釋吸毒弒母無罪與星象的同時性呢?
時盤木星在魔羯座,會合冥王星和土星,位於三宮,並且直接對沖九宮的金星、同時拱七宮的天王星;金星在巨蟹座拱五宮的海王星;六宮中火星在牡羊座刑木冥土等星,同時拱十宮太陽、月亮、以及水星;七宮中天王星在金牛座拱木冥土等星。
三宮和新聞事件有關,木星會合冥土在魔羯座和金星呈現凶相位代表人們對法律表達負面的評價。魔羯座象徵一種傳統官僚或守舊的制約,當人們普遍意識到在法制、安全防護、以及組織結構都面臨到腐化和怠惰而難以突破瓶頸,反而會質疑法院判決的公平性。
九宮中的金星在巨蟹座,恰好符合法院宣判弒母案件的呈象,但金星在巨蟹座沖木星也顯示法院的判決激發出人們不滿的情緒。怎樣的不滿?木星的凶相位可以解釋為草率和輕忽,加上冥王星和土星助長魔羯座負面的效應則可以詮釋為輕忽此判決難以收到遏止犯罪和打擊邪惡的效果,卻弔詭地傳達了犯罪不用擔負刑責的負面想法。
九宮中的金星拱海王星,符合以吸毒為由而不成立罪責而獲判無罪之象,因為金星和罪犯有關,而海王星和吸毒有關。六宮中的火星刑三宮的木星,代表在信息傳遞的溝通上,法律制度的觀念在實務細節的操作容易出現隔閡,過於極端拘泥法條的限制,造成實務上窒礙難行之弊端。
然而,十宮中太陽、月亮、水星等星在獅子座拱火星代表法律應該公開展示積極正面的意涵,必須以實務司法改革的行動促進社會、政治及文化的改進與提昇。由這樣的觀點,我們注意到七宮中天王星在金牛座引動三宮中木星的吉相位,正是藉由價值觀的反差而促使人們站在「我們」的觀念上去省思,人與人之間,真正有用的共同的利益為何,如同前面提到的文章所言,我們不應該把法律解釋思考的非常詭異,法律來自於生活,應該去反思什麼才是我們需要的司法改革。
附註:
1. 《吸毒弒母案無罪 社會譁然,司法改革的下一步是?》,文章聯結:https://udn.com/umedia/story/12755/47989...